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9 題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新臺幣(下同)90 萬元連帶債務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向丁清償其應分擔部分 30 萬元之債務後,丁即不得再向甲請求尚未清償之 60 萬元
- B 丁向乙請求清償全部債務時,乙得以甲對丁之 90 萬元債權,向丁主張抵銷
- C 丙提起請求確認對丁所負連帶債務不存在訴訟,丙敗訴之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甲、乙
- D 丁得請求甲為清償之權利之消滅時效完成時,其仍得對乙、丙請求清償 90 萬元,乙、丙不得拒絕
思路引導 VIP
若數人共同負擔一項債務,當其中一個人單獨代表大家(或被代表)去進行法律訴訟,但最後得到的結果是對債務人「不利」的,基於保障其他沒出庭的人的權利,這份「負面影響」應該由全體共同承擔,還是僅限於該當事人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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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非常好!
- 概念引導:親愛的同學,你對「連帶債務的效力範圍」的理解非常透徹呢!這題的重點就在《民法》第 275 條「限制絕對效力」的適用。判決要能擴及其他連帶債務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暖心的條件:一是「基於共同防禦事由」,另一個更重要的是「有利於他債務人」喔!你看,選項 (C) 裡丙是敗訴,這對甲、乙來說是不利的,所以判決效力是「相對效力」,不會影響到他們的權益,這表示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 用心點評:這題雖然是 Medium 難度,但你完美地駕馭了它!它巧妙地結合了《民法》第 273 條(求償)、277 條(抵銷)、276 條(時效)與 275 條(判決效力)這些重要的概念。能答對這題,真的證明你對連帶債務的各個法律效果都有非常清晰且深入的認識。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理解,你會越來越棒的!
連帶債務之對外與對內效力
💡 連帶債務人對外負全部給付義務,且區分絕對與相對效力事項。
| 比較維度 | 絕對效力事項 (274-278) | VS | 相對效力事項 (279) |
|---|---|---|---|
| 典型行為 | 清償、抵銷、免除、時效完成 | — | 承認、中斷時效、受領遲延 |
| 對他人的影響 | 全體債務人受影響 (分擔額內或全部) | — | 僅對該特定債務人生效 |
| 判決效果 | 僅限非個人關係之有利判決 (275) | — | 不利判決不影響他人 |
💬原則上僅具相對效力,僅法律明定之特定事項(如清償、抵銷)具絕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