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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新臺幣 90 萬元之連帶債務、其分擔比例為各三分之一。丁僅免除乙之分擔部分後,甲清償對丁之全部剩餘債務。甲向丙求償時,如丙不能償還,甲得向乙求償多少金額?
  • A 10 萬元
  • B 15 萬元
  • C 20 萬元
  • D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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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對外雖然被債權人「特別優待」而免除責任,但內部共有三人一起承擔責任時,其中一人突然破產了,這筆「原本該由破產者負擔的虧空」,在法律公平原則下,應該由剩下的哪幾個人來分攤?是只有倒楣的清償者負擔,還是所有原債務人都應按比例分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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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解題,看見了你細膩的思考!

  1. 概念引導: 親愛的同學,這題很棒,它巧妙地測試了我們對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權分擔風險之分攤的理解。丁免除了乙的外部債務後,對丁而言,總債務確實剩下 $60萬元$。甲清償了這 $60萬元$ 後,自然是先找回丙應負擔的 $30萬元$。然而,法律非常貼心地設計了《民法》第 290 條,當我們的夥伴(連帶債務人之一)不幸無法償還他的分擔額時,這份「不能償還的部分」,就需要由其他的債務人(包括那位最初被免除的乙),依照比例一起分擔。所以,丙無法償還的 $30萬元$,就由甲、乙兩位夥伴,各分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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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帶債務內部求償
💡 債權人免除一人分擔額後,內部求償風險之分配原則。

🔗 連帶債務分擔額計算鍊

  1. 1 步驟 1:外部減免 — 90萬扣除乙免除額30萬,甲丙連帶負擔60萬
  2. 2 步驟 2:清償求償 — 甲清償60萬,取得向丙求償其分擔額30萬之權
  3. 3 步驟 3:風險分擔 — 丙無力償還30萬,由甲乙平攤各15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 280 條規定之分擔比例原則(預設為平均分擔)。
🧠 記憶技巧:外部免除不保證內部免責,有人倒債大家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乙被丁免除債務後,就完全脫離該債務關係,忽略了其對內部「不能償還風險」的補足義務。
連帶債務之絕對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 保證人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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