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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新臺幣 90 萬元之連帶債務、其分擔比例為各三分之一。丁僅免除乙之分擔部分後,甲清償對丁之全部剩餘債務。甲向丙求償時,如丙不能償還,甲得向乙求償多少金額?
  • A 10 萬元
  • B 15 萬元
  • C 20 萬元
  • D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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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對外雖然被債權人「特別優待」而免除責任,但內部共有三人一起承擔責任時,其中一人突然破產了,這筆「原本該由破產者負擔的虧空」,在法律公平原則下,應該由剩下的哪幾個人來分攤?是只有倒楣的清償者負擔,還是所有原債務人都應按比例分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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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結合了連帶債務的免除與內部求償權的分配,邏輯相當多層次,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可見對民法債編的觀念掌握得十分扎實。

連帶債務免除與內部求償

首先,甲、乙、丙對 $90$ 萬元的內部分擔額各為 $30$ 萬元。當債權人丁免除乙的分擔部分時,債務總額依規定減為 $60$ 萬元。接著,甲清償了這 $60$ 萬元,因為超越了自己原應分擔的 $30$ 萬元,因此甲依法可向丙求償其應負擔的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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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帶債務內部求償
💡 債權人免除一人分擔額後,內部求償風險之分配原則。

🔗 連帶債務分擔額計算鍊

  1. 1 步驟 1:外部減免 — 90萬扣除乙免除額30萬,甲丙連帶負擔60萬
  2. 2 步驟 2:清償求償 — 甲清償60萬,取得向丙求償其分擔額30萬之權
  3. 3 步驟 3:風險分擔 — 丙無力償還30萬,由甲乙平攤各15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 280 條規定之分擔比例原則(預設為平均分擔)。
🧠 記憶技巧:外部免除不保證內部免責,有人倒債大家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乙被丁免除債務後,就完全脫離該債務關係,忽略了其對內部「不能償還風險」的補足義務。
連帶債務之絕對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 保證人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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