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債務,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就丁之土地聲請拍賣受償。倘若丁所提供之土地的價值為30萬元,則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多少?
- A 10萬元
- B 20萬元
- C 30萬元
- D 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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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債務同時由「人的承諾」與「物的價值」共同撐起保證天平時,若法律要求兩者需依「能力」公平分擔內部損失,你會如何利用題目中提供的這兩個不同的「數字」來建立一個合理的分配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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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併存時之內部分擔額計算。依據民法第879條規定:「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在本題中,債務人甲積欠乙60萬元債務,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故保證人丙應負之履行責任為60萬元;而第三人丁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物之價值為30萬元。當甲逾期未清償,乙拍賣丁之土地受償時,依據前述「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的規定,保證人丙與抵押人丁之內部分擔比例,應以丙的履行責任(60萬元)與丁的抵押物價值(30萬元)之比例來定,亦即丙與丁之分擔比例為60萬:30萬,即為2:1。因此,面對總計60萬元之全部債務,抵押人丁應分擔之比例為三分之一,將總債務60萬元乘以三分之一後,得出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20萬元。故正確答案為B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