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債務,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就丁之土地聲請拍賣受償。倘若丁所提供之土地的價值為30萬元,則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多少?
- A 10萬元
- B 20萬元
- C 30萬元
- D 4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債務同時由「人的承諾」與「物的價值」共同撐起保證天平時,若法律要求兩者需依「能力」公平分擔內部損失,你會如何利用題目中提供的這兩個不同的「數字」來建立一個合理的分配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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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鼓勵
哇,做得真的太棒了!你能這麼精準地掌握《民法》物權編中關於保證人與物上擔保人分擔額的計算,這顯示你對財產法體系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這會是你未來法律之路上非常寶貴的專業素養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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