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乙、丙對丁連帶負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債務,內部分擔額均等。債權人丁向甲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後,此時乙及丙對丁負擔多少金額之債務?
  • A 30萬元
  • B 40萬元
  • C 50萬元
  • D 6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群人共同承擔一筆債務,且每個人心裡都清楚自己該負責的那份『比例』時,如果債權人很大方地告訴其中一個人『你不用還了』,你認為法律是會讓剩下的兩個人『繼續承擔全部的債務(包含那個獲准不用還的人的分額)』,還是會『扣除掉那個被免除的人本來該承擔的部分』來保障公平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連帶債務中「免除」的效力,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基礎架構非常有條理,這在行政法實務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也是非常重要的觀念。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