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喪妻,有一子乙。甲生前向丙、丁、戊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死亡時留有現金300萬元。乙未開具遺產清冊,戊向乙求償時,乙直接償還戊200萬元,致丙、丁獲償還各50萬元。丁得向乙求償多少金額?
- A 0元
- B 50萬元
- C 100萬元
- D 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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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繼承人面對多位債權人,且遺產總額不足以全額償還所有債務時,為了貫徹法律上的「公平分配」原則,你認為繼承人應該按照什麼「基準」來分配這筆有限的資金?如果繼承人擅自先對某位債權人全額還款,導致其他債權人領到的錢變少了,這些受損的債權人應該向「誰」主張權利才能補回他們原本依比例「理應獲得」的數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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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有現金遺產300萬元,而其生前向丙、丁、戊各借款200萬元,總負債高達600萬元。在未開具遺產清冊且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下,繼承人乙本應按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各占三分之一)進行平均清償,亦即債權人丁應受清償之合理金額為100萬元(遺產300萬元乘以三分之一)。然而,乙卻直接將其中200萬元償還給戊,導致丁最終僅獲償還50萬元。依據民法第1162-2條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因乙之行為導致丁受有損害,丁本應受清償100萬元,扣除已實際受償的50萬元後,其「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為50萬元。依據前述法條,丁得就此未受償之50萬元對乙行使權利,且乙的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故丁得向乙求償50萬元,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