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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喪妻,有一子乙。甲生前向丙、丁、戊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死亡時留有現金300萬元。乙未開具遺產清冊,戊向乙求償時,乙直接償還戊200萬元,致丙、丁獲償還各50萬元。丁得向乙求償多少金額?
  • A 0元
  • B 50萬元
  • C 100萬元
  • D 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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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繼承人面對多位債權人,且遺產總額不足以全額償還所有債務時,為了貫徹法律上的「公平分配」原則,你認為繼承人應該按照什麼「基準」來分配這筆有限的資金?如果繼承人擅自先對某位債權人全額還款,導致其他債權人領到的錢變少了,這些受損的債權人應該向「誰」主張權利才能補回他們原本依比例「理應獲得」的數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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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得非常出色!

這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有關「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與「比例清償」的實務計算已有深入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是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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