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積欠乙銀行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債務,並向甲父丙借款 600 萬元未清償,除此之外身無分文。丙過世時,留下現金 1800 萬元,由子女甲、丁、戊繼承。甲、丁、戊協議按應繼分均分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可分得 200 萬元
- B 乙可因而獲償 300 萬元
- C 丁可分得遺產三分之一
- D 戊可自遺產分得 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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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在繼承發生前,就已經先欠了被繼承人(父親)一筆款項,為了公平起見,法律在清算遺產分配時,會如何處理這筆「尚未歸還」的債務?這筆債務會增加還是減少他最後真正能從遺產中領取的現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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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考驗《民法》第 1172 條之繼承債務之扣還。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應將該債務數額加入遺產總額計算(合算),再從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計算如下:
- 計算基準:$1,800 + 600 = 2,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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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債務扣還計算
💡 繼承人欠被繼承人之債務,應於遺產分割時由其應繼分中扣還。
🔗 債務扣還與遺產分配流程
- 1 擬制增加 — 將欠款600萬計入1800萬,總額2400萬
- 2 均分比例 — 三人均分2400萬,每人分配額800萬
- 3 實際抵銷 — 甲應得之800萬扣除欠款,實得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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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債務金額超過其應繼分,實務多數認為該繼承人無須返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