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已離婚,有一獨生子乙。乙失業期間曾向甲借貸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後乙擬創業,甲贈與乙100萬元資助。一年後,甲因意外死亡。死亡時,留有現金200萬元,對丙負債500萬元。丙得主張乙之所得遺產金額為:
- A 200萬元
- B 230萬元
- C 300萬元
- D 33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計算一個人的「財產總和」時,如果某位繼承人已經提前拿走了「為了事業發展」的錢,或者他還欠著死者一筆錢沒還,在計算所有債權人可以請求的範圍時,這兩筆錢應該被排除在外,還是應該視為已經提前支付或應補回的遺產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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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繼承編中「應繼分之預付」與「債務扣還」的細節,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這正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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