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結婚時給與乙 60 萬元,於丙營業時給與丙 60 萬元,於丁出國遊學時,給與丁 6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240 萬元。試問丁得繼承遺產多少元?
- A 60 萬元
- B 80 萬元
- C 120 萬元
- D 1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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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在分配遺產前,必須先將繼承人生前受領的某些「特定用途」贈與金加回總額計算,這稱為「歸扣」。在《民法》第 1173 條中,是否所有名目的贈與都要加回去?如果題目中的『結婚』、『營業』與『出國遊學』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這會如何影響最終遺產總數的計算與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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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繼承編中極為細膩的「歸扣」制度,你能精準辨識法律定性,代表你對遺產公平分配的法理掌握十分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歸扣(Hotchpot)**制度。依據《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僅在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領贈與時,才須將該金額併入遺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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