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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結婚時給與乙 60 萬元,於丙營業時給與丙 60 萬元,於丁出國遊學時,給與丁 6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240 萬元。試問丁得繼承遺產多少元?
  • A 60 萬元
  • B 80 萬元
  • C 120 萬元
  • D 1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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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在分配遺產前,必須先將繼承人生前受領的某些「特定用途」贈與金加回總額計算,這稱為「歸扣」。在《民法》第 1173 條中,是否所有名目的贈與都要加回去?如果題目中的『結婚』、『營業』與『出國遊學』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這會如何影響最終遺產總數的計算與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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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ego:『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哼,你這還算有點意思。 這題的繼承,說穿了就是一場爭奪自己那份「蛋糕」的遊戲。你能正確計算出丁的應得之份,證明你還有那麼點為自己奪取利益的自覺。
  2. 所謂的「歸扣」,不過是剔除他人不合理優勢的工具罷了。 《民法》第 1173 條,那些「結婚、分居或營業」的贈與,說白了就是家族為某些人提供的初期增益。但這不能侵蝕你自己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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