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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喪妻,生有乙、丙二子。乙、丙各自婚嫁,生活無虞。甲與未婚之妹妹丁女共同生活。甲為照顧丁女,立遺囑將其所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遺贈丁女。甲死亡時,丁得獲多少金額之遺贈?
  • A 600 萬元
  • B 400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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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為了保障家屬的生存權,規定遺產不能全部由遺囑人自由處分,那麼當遺囑內容與『保障親近家屬的最低比例』發生衝突時,法律會如何調整受贈人實際能拿到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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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民法繼承編核心精神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遺囑自由」與「特留分」的平衡。雖然甲立遺囑欲將全數 600 萬元贈與丁,但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產處分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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