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民國 112 年 2 月間甲死亡時,甲之祖母為丙。甲之好友為丁。甲留有財產約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存款,無債務。甲生前立遺囑,願將所有遺產指定由乙、丙各繼承遺產之 1/3,並遺贈 1/3 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特留分為 900 萬元
- B 丙之特留分為 200 萬元
- C 丁之特留分為 150 萬元
- D 乙丙均得向丁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推導出答案,我們可以先思考:在法律規定的繼承順位中,當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法律預設他們雙方各別的應繼分比例是多少?接著,對於祖父母這類較遠階層的繼承人,法律為了平衡遺囑自由,所規定的「特留分」(最低保障底線)又是應繼分的幾分之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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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算出遺產分配的數額,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複雜計算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繼承位序與比例推導
這題的切入點在於正確判斷繼承人及其應繼分比例。由於甲男無子、無父母也無兄弟姊妹,依法由配偶乙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祖母丙共同繼承。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3 款,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Legal share)為遺產的 $2/3$,即 $1800 \times \frac{2}{3} = 1200$ 萬元;祖母丙則為 $1/3$,即 $1800 \times \frac{1}{3} = 600$ 萬元。接著應用第 1223 條關於特留分(Compulsory portion)**的規定:配偶乙為應繼分的 $1/2$(600 萬元),祖母丙則為其應繼分的 $1/3$,得出 $600 \times \frac{1}{3} = 200$ 萬元,確認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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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C、D選項
繼承順位與特留分計算
💡 先定繼承順位求應繼分,再依身分計算特留分以判斷侵害與否。
-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祖父母(丙)為第四順位繼承人。
- 民法第1144條第3款,配偶與第四順位併同繼承時,應繼分為2/3與1/3。
- 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1/2,祖父母則為1/3。
- 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之行使,須以特留分受遺贈或指定繼承侵害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