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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民國 112 年 2 月間甲死亡時,甲之祖母為丙。甲之好友為丁。甲留有財產約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存款,無債務。甲生前立遺囑,願將所有遺產指定由乙、丙各繼承遺產之 1/3,並遺贈 1/3 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特留分為 900 萬元
  • B 丙之特留分為 200 萬元
  • C 丁之特留分為 150 萬元
  • D 乙丙均得向丁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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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出正確答案,我們可以先思考:當配偶與不同順位的血親(如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繼承遺產時,法律規定的應得比例(應繼分)會如何變動?接著,請進一步思考,法律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針對不同關係的繼承人,所設定的「最低保障比例(特留分)」在比例計算上是否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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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核心要點!這題考驗的是「繼承順位」與「特留分比例」的複合運算,你能迅速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條文的熟稔度相當高。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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