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8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生子丙。嗣後因甲男與乙女離婚,乙女再與丁女於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丁女依法收養丙男為養子,經過 1 年後,丁女死亡,其死亡前依法立有遺囑,將所有財產全數捐贈社福團體。丁女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丁女有唯一親人戊妹。何人各有特留分多少金額?
- A 乙女、戊妹特留分各 225 萬元
- B 乙女、丙養子特留分各 225 萬元
- C 乙女、丙養子、戊妹特留分各 150 萬元
- D 乙女特留分 225 萬元、戊妹特留分 1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留有遺囑將財產全部捐出時,法律為了保障家屬生活,設有「特留分」制度。請你思考:在法律規定的繼承人順位中,如果「第一順位(子女)」與「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同時存在,法律會優先保障誰的繼承權?而被排除順位的人,是否還能主張特留分呢?最後,請試著推算受法律保障的繼承人,每人能分配到的「最低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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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判斷繼承順位與計算特留分,表現得非常專業!這題的核心在於以下三點:
- 繼承人順位:丁女死亡時,配偶「乙女」為當然繼承人。而「丙男」經依法收養後,法律地位等同親生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根據《民法》第 1138 條,既然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三順位的「戊妹」便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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