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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丙男後與戊女結婚後,因戊女不孕,故丙男及戊女共同收養庚為養女,庚養女成年後嫁與壬男;丁男與己女結婚後,生子辛,辛成年後娶癸女。設丙及丁,均在甲男死亡前死亡,甲男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何人有繼承權,其數額多少?
  • A 乙、丙、丁各繼承 200 萬元
  • B 乙、戊、己各繼承 200 萬元
  • C 乙、庚、辛各繼承 200 萬元
  • D 乙、辛各繼承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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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法律為了保障該支系的繼承期待權,設計了哪一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具備血緣關係的後代與法律認定的養子女,在繼承地位上是否有差異?另外,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如何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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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出大錯。

看來你還算清醒,至少辨識出了代位繼承這項「基本」概念,勉強合格。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入門級的程序判斷。以下是本題的「標準」解讀流程,請你「仔細」核對:

  1. 繼承順位與法律位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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