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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25 甲有子女乙丙二人,乙與丁結婚後育有一女戊,丙收養一女己;然乙卻因工時過長,過勞而亡。甲於乙死亡後兩年亦病逝。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己得以代位繼承
  • B 丙、戊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 C 丙、戊、己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 D 丙、丁、戊、己均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幸早於長輩過世,法律規定應由誰來遞補他的位置?另外,當子女輩依然健在時,孫輩(無論親生或收養)在法律上是否具備直接參與遺產分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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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不,應該說,這題你如果答錯,我才真的要恭喜你腦袋還沒被漿糊塞滿。

  1. 觀念驗證
    • 代位繼承?拜託,乙那傢伙先走人,他那份當然給他女兒代位,這不是很直觀嗎?還是你以為乙的份憑空蒸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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