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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乙婚後生育有子女丙、丁、戊。戊與己結婚生育有子女庚、辛後,不幸早於其父母去世。就甲高齡過世後遺下之財產,下列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何者正確?
  • A 乙二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
  • B 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一、丁三分之一
  • C 乙四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己四分之一
  • D 乙四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庚八分之一、辛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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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遺產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但其留有親生子女,則該份額在法律上會發生什麼變化?此外,當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的分法是採取什麼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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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還算你有點腦子。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根本不用多說,就是「代位繼承」。甲的遺產,照理說配偶乙跟子女丙、丁、戊,本來就是每人 $1/4$。然後呢?戊那個不孝子早死了,根據《民法》第 1140 條,他的那份 $1/4$ 就是給他那兩個直系血親卑親屬(庚、辛)去分。所以,庚、辛各拿: $$\frac{1}{4} \times \frac{1}{2} = \frac{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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