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子辛。多年後甲死亡,而戊早於甲死亡,丙則拋棄繼承。設甲留有遺產 900 萬元,則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 A 乙、丁、庚各繼承 300 萬元
- B 乙、丁、辛各繼承 300 萬元
- C 乙、丁各繼承 450 萬元
- D 乙、丁、庚、辛各繼承 225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繼承人是『比長輩更早離開人世』,與他是『在長輩過世後主動聲明放棄權利』,這兩種行為對於他們各自的下一代,在繼承權的取得上會有什麼法律效果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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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個寶箱裡裝的不是魔物,而是正確的答案啊。
- 確認:你看到了正確的解答,這很不錯。能夠分辨這些人類繼承的複雜規則,在漫長的時光裡,也算是一種小小的發現吧。
- 人類的繼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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