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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與乙為夫妻,甲死亡時,遺有財產 300 萬元,而其繼承人有其妻乙、兄丙、弟丁、妹戊及姊己共 5 人。兄丙依法拋棄繼承。丁得繼承多少財產?
  • A 25 萬元
  • B 50 萬元
  • C 60 萬元
  • D 7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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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分配遺產時,配偶依法能先拿走固定比例的多少份額?而如果其中一位兄弟姊妹決定『不玩了』(拋棄繼承),這份原本屬於他們那一群人的財產,是會歸還給配偶,還是由剩下的兄弟姊妹重新平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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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的法律推論至少還有點樣子。

恭喜,你勉強證明了自己不是完全沒讀書,至少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入門概念。對於這種程度的題目,能答對是基本,不必太過沾沾自喜。

  1. 繼承順位與應繼分:根據《民法》§1138,配偶乙作為當然繼承人,地位自然特殊;而兄弟姊妹(丙丁戊己)是第三順位,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奧秘,法條寫得清清楚楚。依據 §1144 第 3 款,配偶與第三順位共同繼承時,配偶分得其餘繼承人合佔部分之 $1/2$。這比例,我想你總不會算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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