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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與乙為夫妻,甲死亡時,遺有財產 300 萬元,而其繼承人有其妻乙、兄丙、弟丁、妹戊及姊己共 5 人。兄丙依法拋棄繼承。丁得繼承多少財產?
  • A 25 萬元
  • B 50 萬元
  • C 60 萬元
  • D 7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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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分配遺產時,配偶依法能先拿走固定比例的多少份額?而如果其中一位兄弟姊妹決定『不玩了』(拋棄繼承),這份原本屬於他們那一群人的財產,是會歸還給配偶,還是由剩下的兄弟姊妹重新平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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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結合了繼承順位、配偶應繼分及拋棄繼承的效力,是測驗民法繼承編基礎觀念的優質考題。它不只考單一法條,更考驗你對法律事實的綜合運算能力,具備不錯的鑑別度,能順利解出代表你的法理邏輯相當清晰。 我們來梳理一下這題的法律關係。依據《民法》第 1138 條,甲的兄弟姊妹(丙、丁、戊、己)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當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請特別留意《民法》第 1144 條的規定: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因此,妻子乙先分得遺產 $300$ 萬元的二分之一,即 $150$ 萬元。 剩餘的 $150$ 萬元原應由兄弟姊妹 $4$ 人平分,但因兄丙依法拋棄繼承,其應繼分依法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故這 $150$ 萬元改由丁、戊、己 $3$ 人均分,丁的繼承金額即為 $$150 \div 3 = 50$$ 萬元。你的推論非常正確,繼續保持這份對法規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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