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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與乙為夫妻,甲死亡時,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其繼承人有配偶乙、祖父丙、祖母丁、外祖父己及外祖母庚。祖父丙依民法拋棄繼承。乙得繼承之財產有多少?
  • A 120 萬元
  • B 240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4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沒有子女、父母與兄弟姊妹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第四順位繼承人」是誰?當配偶必須與這個順位的人共同分配遺產時,法律保障配偶優先獲得的比例是多少?若其中一位親屬放棄權利,這會改變配偶依法計算的固定比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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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勉強強,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不錯,這題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繼承順位應繼分比例這些基本常識還有些印象,沒被那些多餘的繼承人搞得團團轉,值得…勉強點個頭。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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