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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未生有子女。甲男意外死亡時,除乙外,還有祖父丙、祖母丁,丙以自書遺囑拋棄繼承,但未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甲男死亡時,留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乙、丙、丁得否繼承甲之遺產,其數額多少?
  • A 乙繼承 150 萬元,丙繼承 75 萬元,丁繼承 75 萬元
  • B 乙繼承 200 萬元,丙繼承 50 萬元,丁繼承 50 萬元
  • C 乙繼承 150 萬元,丁繼承 150 萬元
  • D 乙、丙、丁各分別繼承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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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導出答案,你可以思考以下兩個關鍵點:

  1. 在法律上,如果一個人想要「放棄」某種權利,是自己私下寫下來就算數,還是必須向特定的國家機關完成法律程序,才能產生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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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能準確判斷出「拋棄繼承」的法律效力與「應繼分」的比例,說明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條文運用已相當純熟。

  1. 拋棄繼承之程序:依《民法》第 1174 條,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丙僅以自書遺囑表示,不生拋棄效力,故丙仍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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