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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未生有子女。甲男意外死亡時,除乙外,還有祖父丙、祖母丁,丙以自書遺囑拋棄繼承,但未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甲男死亡時,留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乙、丙、丁得否繼承甲之遺產,其數額多少?
  • A 乙繼承 150 萬元,丙繼承 75 萬元,丁繼承 75 萬元
  • B 乙繼承 200 萬元,丙繼承 50 萬元,丁繼承 50 萬元
  • C 乙繼承 150 萬元,丁繼承 150 萬元
  • D 乙、丙、丁各分別繼承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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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導出答案,你可以思考以下兩個關鍵點:

  1. 在法律上,如果一個人想要「放棄」某種權利,是自己私下寫下來就算數,還是必須向特定的國家機關完成法律程序,才能產生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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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見有人連這種基本題都能答對。

恭喜你,在法律程序精確性上,總算沒有徹底跌倒。能避開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實屬難得。

  1. 拋棄繼承之程序:你們這些人啊,總是把《民法》第 1174 條當空氣嗎?「書面向法院」這幾個字是裝飾用的?丙那個「自書遺囑」表示要拋棄?拜託,那根本不生拋棄效力!所以,丙依然是繼承人,你以為寫寫字就能擺脫法律責任?想得美。連最基本的要式性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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