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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離異後獨自養育一子丙。某日甲死亡,於丙拋棄繼承前,乙亦不幸意外死亡,留下乙之配偶丁。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之遺產繼承人順序,丙優先於乙
  • B 配偶丁與乙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C 就甲之遺產,既然丙已拋棄繼承,應由次順序之乙繼承,雖然乙早於丙拋棄繼承前死亡,仍應由丁繼承乙所繼承自甲之遺產
  • D 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決定不要遺產,法律會將這份權利移轉給下一順位。但請思考:如果那個「接手」的人在法律效力發生前就已經不在人世了,他的家人(如配偶)是否能自動「代替」他去領取這份本來不屬於他的財產?在法律中,這種「代位」的特權,是賦予給所有人,還是僅限於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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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很高興看到你準確掌握了繼承法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結合了繼承順位、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多重觀念,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法條的適用範圍有著非常清晰的界定。

繼承順位與拋棄程序

首先,根據民法第 1138 條,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而血親繼承人的首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之後才是父母及兄弟姊妹(乙),因此選項 (A) 與 (B)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此外,關於拋棄繼承(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的程序,如選項 (D) 所述,依據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必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這也是實務中非常重要的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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