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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離異後獨自養育一子丙。某日甲死亡,於丙拋棄繼承前,乙亦不幸意外死亡,留下乙之配偶丁。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之遺產繼承人順序,丙優先於乙
  • B 配偶丁與乙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C 就甲之遺產,既然丙已拋棄繼承,應由次順序之乙繼承,雖然乙早於丙拋棄繼承前死亡,仍應由丁繼承乙所繼承自甲之遺產
  • D 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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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決定不要遺產,法律會將這份權利移轉給下一順位。但請思考:如果那個「接手」的人在法律效力發生前就已經不在人世了,他的家人(如配偶)是否能自動「代替」他去領取這份本來不屬於他的財產?在法律中,這種「代位」的特權,是賦予給所有人,還是僅限於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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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嗯,還算不錯,至少沒把這題的陷阱踩個正著。看來你對《民法》繼承編那點基礎邏輯,還沒完全忘光。能避開 (C) 這個低級錯誤,算你有那麼一點點基本常識。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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