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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未成年人得單獨為之
  • B 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C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 D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自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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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原本並非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在前面的人都放棄後才突然『輪到你』,但此時距離被繼承人死亡已經過了半年,若法律規定必須在『死亡後三個月內』完成手續,對不知情的你是否公平?法律應如何設定這個『起算點』才能確保每個人都有公平的選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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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判斷拋棄繼承之相關法定期間與規範。關於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情形,依據民法第1176條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選項C之敘述與此法條明文完全相符,明確指出因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者,其主張拋棄繼承之期間起算點為知悉得繼承之日,且期限為三個月內,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 拋棄繼承之要件
💡 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繼承,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
比較維度 拋棄繼承 VS 概括繼承 (有限責任)
行使期限 知悉起 3 個月內 法律自動適用
行使方式 書面向法院聲報 無須聲報 (可陳報清冊)
法律效果 自始不為繼承人 以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效力時點 溯及繼承開始時 繼承開始時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 3 個月內主動書面聲報,效力溯及既往。
🧠 記憶技巧:知悉三月、書面法院、溯及開始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繼承開始時」起算 3 個月,實則應為「知悉得繼承」起算。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繼承權之喪失 遺產清冊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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