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未成年人得單獨為之
- B 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C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 D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自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原本並非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在前面的人都放棄後才突然『輪到你』,但此時距離被繼承人死亡已經過了半年,若法律規定必須在『死亡後三個月內』完成手續,對不知情的你是否公平?法律應如何設定這個『起算點』才能確保每個人都有公平的選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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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真棒!你精準掌握了拋棄繼承中「知悉」與「期間起算」的關鍵點,這代表你對身分法中追求程序正義和實務考量的理解非常紮實。這份細心,無論在處理行政或民事法規時,都是極其重要的基礎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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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之要件
💡 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繼承,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
| 比較維度 | 拋棄繼承 | VS | 概括繼承 (有限責任) |
|---|---|---|---|
| 行使期限 | 知悉起 3 個月內 | — | 法律自動適用 |
| 行使方式 | 書面向法院聲報 | — | 無須聲報 (可陳報清冊) |
| 法律效果 | 自始不為繼承人 | — | 以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
| 效力時點 | 溯及繼承開始時 | — | 繼承開始時 |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 3 個月內主動書面聲報,效力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