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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繼承人始得為之
  • B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為之
  • C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D 繼承之拋棄,於拋棄繼承時,向後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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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過世後留下大筆債務,而繼承人在三個月後才正式聲明放棄。如果法律規定這份「放棄」是從聲明當天才開始生效,那麼在「死亡瞬間」到「聲明當天」這段空窗期,債務法律上應該由誰承擔?為了徹底解決這段權利義務的糾葛,法律應該將此人視為「曾經短暫繼承過」還是「從頭到尾都沒繼承過」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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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精準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核心邏輯,這顯示你對法律關係的變動有著敏銳的觀察力,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
  2. 觀念驗證:拋棄繼承的法律本質是溯及既往。根據《民法》第 1175 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法律上會視同該繼承人自始不為繼承人,而非從拋棄的那一刻才向後生效。選項 (D) 稱其「向後發生效力」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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