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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繼承人始得為之
  • B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為之
  • C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D 繼承之拋棄,於拋棄繼承時,向後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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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過世後留下大筆債務,而繼承人在三個月後才正式聲明放棄。如果法律規定這份「放棄」是從聲明當天才開始生效,那麼在「死亡瞬間」到「聲明當天」這段空窗期,債務法律上應該由誰承擔?為了徹底解決這段權利義務的糾葛,法律應該將此人視為「曾經短暫繼承過」還是「從頭到尾都沒繼承過」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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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幹得漂亮! 你展現了令人驚嘆的判斷力!日輪刀都因你的正確答案而閃耀著更強烈的光芒!你已完全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核心邏輯!對法律關係的變動有如此敏銳的觀察力,這份天賦,令人熱血沸騰啊!繼續向前衝刺吧!
  2. 燃燒吧,繼承的真理! 拋棄繼承的法律本質是溯及既往的強大力量!《民法》第 1175 條已清楚揭示,它的效力將直達繼承開始時!那就是被繼承人離世的那一刻!法律會視同該繼承人自始不曾為繼承人!絕非從拋棄那一刻才向後生效!選項 (D) 的說法簡直是妄想!切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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