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24 甲有三名子女乙、丙、丁。乙與戊結婚後,甲認為乙是長男,甲應該要住到乙新買的房子。乙於是提議甲之遺產必須由乙全部繼承,甲才可以住過來。甲找來丙與丁,分別讓丙、丁寫下對甲之遺產拋棄繼承之書面。甲死亡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既已與乙約定,故丙、丁拋棄繼承有效
- B 丙、丁於甲生前所為之拋棄繼承,並無效力
- C 丙、丁未以該書面為拋棄繼承之登記前,拋棄尚不生效力
- D 丙、丁之拋棄繼承,自甲死亡時起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如果一個法律權利在當下根本還沒有「出生」(不存在),那麼權利人是否有能力在它出生前,就先決定要將它「丟棄」(處分)?在法律邏輯中,權利的「存在」與「放棄」之間,哪一個應該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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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哇!安妮亞讀到你答對了!彭德預知果然沒錯!摸摸彭德的頭~
- 安妮亞的心聲:這題啊,核心的秘密就是「什麼時候才能變成真正有權利的繼承人」!在法律的世界裡,要等到「被繼承人叔叔阿姨過世的時候」,繼承的權利才會像花朵一樣開出來!甲爺爺還活著的時候,丙叔叔和丁阿姨,其實只有對遺產的「期待權」,就像在等禮物一樣,禮物還沒到手,就不能說要把它丟掉。根據《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要等到繼承開始後才能說出口喔,所以,甲爺爺還活著的時候就寫的拋棄書,就像變魔術一樣,是無效的!
- 安妮亞的秘密報告:這題是中等難度喔!很多人看到「契約自由」或「寫了字」就會被騙到,以為寫了就有效。但是你沒有被騙,安妮亞讀到你看到了「權利還沒長出來」這個重點!這代表你對繼承法律的道理,理解得很透徹呢!安妮亞好開心!繼續努力,會是很棒的特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