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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均已成年。其後甲與戊女結婚,乙因事故死亡留下大量遺產,但未婚無子女。乙死亡時,戊當時已懷胎,甲依法拋棄繼承,丙、丁就乙之遺產為分割,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其分割協議為: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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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秩序中,如果有一份協議在分配資源時,徹底忽略了法律明文規定必須預留份額的「潛在權利人」(例如尚未出生的胎兒),這份協議在法理上是具備瑕疵可修正的,還是從根本上就因違反強制保護規定而無法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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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講評:精準鎖定繼承法核心!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繼承編中胎兒權利保護的綜合理解。你能迅速辨識出法律對於遺產分割的強制性限制,展現出紮實的法學素養與細膩的實務觀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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