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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均已成年。其後甲與戊女結婚,乙因事故死亡留下大量遺產,但未婚無子女。乙死亡時,戊當時已懷胎,甲依法拋棄繼承,丙、丁就乙之遺產為分割,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其分割協議為: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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