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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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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
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均已成年。其後甲與戊女結婚,乙因事故死亡留下大量遺產,但未婚無子女。乙死亡時,戊當時已懷胎,甲依法拋棄繼承,丙、丁就乙之遺產為分割,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其分割協議為: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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