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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7 題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當胎兒為繼承人時,他繼承人如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分割遺產者,其分割行為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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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律特別賦予一個「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對象(如胎兒)繼承權,為了徹底保障這個對象,當其他人無視法律規定、逕自瓜分掉屬於他的那一份財產時,你認為法律會採取「事後補正」的溫和態度,還是「根本不承認該行為」的嚴厲態度來確保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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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選出「無效」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保護胎兒權益的強行規定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胎兒繼承權的特別保護,根據《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的明確規範,當繼承人中有胎兒時,必須先保留其「應繼分」(portion hereditaire),其他繼承人才可以進行遺產分割。 這條法律屬於強行規定,用意是確保還沒出生的胎兒(fetus)在未來出生後,其生存與經濟權益不會因為其他繼承人的先行分割而受損。若其他繼承人違反了「非保留應繼分,不得分割」的禁制規範,該分割行為在法律上便直接判定為無效。值得注意的是,同條第 2 項是規範胎兒分割遺產時由母親擔任代理人,這點與第 1 項的效力規範要分開閱讀,別混淆了。 從鑑別度來看,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效果的精確判斷。實務上,學生容易在「效力未定」與「無效」之間猶豫,但只要掌握這項保護具備高度的社會政策目的,就能理解法律為何採取最嚴格的立場來確保胎兒的地位,是一道檢測基礎觀念是否清晰的好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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