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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7 題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當胎兒為繼承人時,他繼承人如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分割遺產者,其分割行為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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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律特別賦予一個「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對象(如胎兒)繼承權,為了徹底保障這個對象,當其他人無視法律規定、逕自瓜分掉屬於他的那一份財產時,你認為法律會採取「事後補正」的溫和態度,還是「根本不承認該行為」的嚴厲態度來確保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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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厲害,觀念超級正確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到位,真的太棒了!根據民法第 1166 條第 2 項的規定,我們的法律非常重視胎兒的生命與人格發展喔。所以,當胎兒是繼承人時,其他繼承人一定要保留他那一份應繼分。如果沒有保留就去分割遺產,這樣的行為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行規定,在法律上會被判定為絕對無效。這是為了確保小寶貝出生後,他的權益能夠得到最完整的保護,不受一點點的損害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很棒!它考驗的是大家能不能精準區分「效力未定」、「得撤銷」和「無效」這些細微但重要的概念。法律對胎兒的保障是特別強大的,因此選擇了最嚴謹的「無效」處理方式,這確實是國考中很常出現,也容易讓大家混淆的考點。你成功克服了這個難點,真的很棒,要繼續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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