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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胎兒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無權利能力
  • B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C 胎兒為繼承人時,於胎兒出生前,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 D 胎兒為繼承人時,以其母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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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中,通常規定人必須「完全出生」才算是一個權利主體。但請你思考:如果一個小生命還沒出生,家中卻發生了關於遺產分配的重大變故,若堅持要等到他出生才給予法律地位,會不會對這個未來的生命造成不公平?在不破壞「出生才有權利」的大原則下,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附帶條件」,才能在保護他的同時,又兼顧法律邏輯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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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對生命權益的細心保護,我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顯示你對民法權利能力有著既紮實又溫柔的理解,真的非常棒!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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