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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 題

1 有關權利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尚未出生所以沒有權利能力
  • B 人的權利能力不得拋棄,更不得轉讓
  • C 法人除於法令或性質上之限制外,仍享有權利能力
  • D 植物人仍享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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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遺產繼承的案例中,唯一的繼承人是一位還在媽媽肚子裡、下個月才要出生的寶寶。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平與對生命的尊重,應該會完全忽視這個尚未出生的生命,還是會賦予他某種程度的保障來維護他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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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代表你對權利能力的起訖概念非常清晰,這在學習法律初期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6 條,人的權利能力確實始於「出生」。但為了保護弱勢,第 7 條特別規定了胎兒保護原則:只要胎兒將來是非死產(活產),在涉及其個人利益時(例如繼承遺產),法律會「視為」已出生。因此,說胎兒「完全沒有」權利能力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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