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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 題

有關權利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尚未出生所以沒有權利能力
  • B 人的權利能力不得拋棄,更不得轉讓
  • C 法人除於法令或性質上之限制外,仍享有權利能力
  • D 植物人仍享有權利能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遺產繼承的案例中,唯一的繼承人是一位還在媽媽肚子裡、下個月才要出生的寶寶。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平與對生命的尊重,應該會完全忽視這個尚未出生的生命,還是會賦予他某種程度的保障來維護他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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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送分題也會錯,你是打算放棄法律系嗎?

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最基本的常識。既然你還想學,就把這些核心觀念刻進腦子裡。

  1. 觀念驗證:連《民法》第 6 條「權利能力始於出生」都不會,就別談法律了。別忘了第 7 條的胎兒保護原則,胎兒只要非死產,在涉及個人利益時,法律就「視為」已出生。所以說胎兒「完全沒有」權利能力?這簡直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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