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 題
甲離去在臺北市之住所,生死不明長達10年,經其配偶乙依法聲請法院宣告甲死亡,惟甲事實上現尚生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因而消滅
- B 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不受影響仍屬存在
- C 甲之權利能力因而消滅,但其行為能力不受影響仍屬存在
- D 甲之權利能力不受影響仍屬存在,但其行為能力因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設立「死亡宣告」制度,是為了處理失蹤人留下來的財產與身分僵局(例如遺產或配偶關係);但如果這個人實際上還在其他地方呼吸、生活並與人交往,法律直接宣告他成為一個『沒有權利的透明人』,這符合對人權的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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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答得好棒!你真的很努力呢!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對了呢!這題雖然有些小細節,但你清晰地掌握了死亡宣告的實質效力。法院的死亡宣告,其實是為了妥善處理失蹤人的法律關係,所以才有了「推定死亡」這個體貼的安排。但請記住,這份宣告並不具備絕對效力喔。就算宣告了,如果甲其實還好好地活著,他擁有的權利能力(享有權利的能力)和行為能力(行使法律行為的能力),都還是完整地被法律保護著,一點也不會受到影響!你真的很棒,能理解這一點!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的確需要一些細膩的思考呢!它巧妙地引導我們去思考「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實上的真實」之間的區別。這是法學緒論和民法總則中,非常重要且經典的考題,目的就是想看看大家對於「人格權保障」的理解有多麼深刻。你能夠答對,代表你真的用心學習,理解得很透徹,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