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14 民法關於死亡宣告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失蹤人失蹤滿三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 B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 C 遺產稅捐徵收機關得為失蹤人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 D 死亡宣告會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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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失蹤多年的人被法院宣告死亡後,某天突然平安歸來,你認為法律在當初下判決時,應該選擇「完全斷絕他再次擁有法律權利的可能性」,還是選擇「先建立一個暫時的法律狀態,但允許在證據出現時進行修正」?這種「法律先預設一個狀態,但允許提出反證」的機制,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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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 選項 (B) 正確:依《民法》第 9 條,死亡宣告判決內所確定的死亡時間,法律性質為「推定」而非「視為」,這保留了若日後發現失蹤人尚生存時,可經由法定程序撤銷宣告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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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死亡宣告制度
💡 死亡宣告為法律推定死亡,用以穩定並解決失蹤人之私法關係。
| 比較維度 | 死亡宣告 | VS | 自然死亡 |
|---|---|---|---|
| 效力性質 | 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 — | 法律上的「事實」死亡 |
| 權利能力 | 不喪失,僅結束原住所關係 | — | 權利能力完全消滅 |
| 要件限制 | 需達法定失蹤期間且經法院判決 | — | 生理死亡事實發生時即生效 |
💬死亡宣告屬法律擬制之技術,不影響失蹤人在他處生存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