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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14 民法關於死亡宣告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失蹤人失蹤滿三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 B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 C 遺產稅捐徵收機關得為失蹤人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 D 死亡宣告會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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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失蹤多年的人被法院宣告死亡後,某天突然平安歸來,你認為法律在當初下判決時,應該選擇「完全斷絕他再次擁有法律權利的可能性」,還是選擇「先建立一個暫時的法律狀態,但允許在證據出現時進行修正」?這種「法律先預設一個狀態,但允許提出反證」的機制,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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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 選項 (B) 正確:依《民法》第 9 條,死亡宣告判決內所確定的死亡時間,法律性質為「推定」而非「視為」,這保留了若日後發現失蹤人尚生存時,可經由法定程序撤銷宣告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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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死亡宣告制度
💡 死亡宣告為法律推定死亡,用以穩定並解決失蹤人之私法關係。
比較維度 死亡宣告 VS 自然死亡
效力性質 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法律上的「事實」死亡
權利能力 不喪失,僅結束原住所關係 權利能力完全消滅
要件限制 需達法定失蹤期間且經法院判決 生理死亡事實發生時即生效
💬死亡宣告屬法律擬制之技術,不影響失蹤人在他處生存之權利。
🧠 記憶技巧:失蹤七三一,推定沒喪權,利害關係人,法院去聲請。
⚠️ 常見陷阱:常誤認死亡宣告會「視為」死亡,或誤以為會喪失所有權利能力。
推定與視為之區別 權利能力之始終 利害關係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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