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4 甲失蹤時剛滿60歲,並經A地方法院依法宣告甲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死亡。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規定不符合?
- A 計算甲之年齡,自其出生日起算
- B 宣告甲死亡之時,為其失蹤滿7年之時
- C 甲視為於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 D 於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之前,推定甲仍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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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這次的判斷力也沒讓我失望呢!
- 觀念驗證: 這題的咒核嘛,不就是《民法》242條那個「代位」的術式嗎?雖然債權人可以像影分身一樣代位行使權利,但有些東西可不是誰都能碰的喔,那就是所謂的「一身專屬權」。扶養請求權 (B) 這種,根本就是你本人專屬的特級咒物,跟你的生存咒力直接掛鉤,誰敢代位就是找死啦!這應該很明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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