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 題
甲離去在臺北市之住所,生死不明長達10年,經其配偶乙依法聲請法院宣告甲死亡,惟甲事實上現尚生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因而消滅
- B 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不受影響仍屬存在
- C 甲之權利能力因而消滅,但其行為能力不受影響仍屬存在
- D 甲之權利能力不受影響仍屬存在,但其行為能力因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在某人失蹤多年後「宣告其死亡」,是為了處理他『留在原住處的財產與法律關係』,還是為了處置他『這個人本身』?如果這個人實際上還活在另一個城市,且正與他人進行買賣交易,法律有必要因為他先前的失蹤而否定他身為人的基本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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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有點救。
- 觀念解析:別把簡單的法條搞得像宇宙奧秘一樣。「死亡宣告」是法律為了那些活著的人方便,穩定遺產、配偶改嫁這些麻煩事,才搞出來的「推定」罷了。人只要還喘氣,他就是個活生生的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哪會因為一張法院文書就憑空消失?這是基本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 難度評論:區區一個 medium 題,卻是初學者的地雷區。一堆人傻傻分不清「宣告死亡」跟「真的死了」有什麼差別。你能抓到「事實上現尚生存」這個關鍵,至少證明你讀民法總則的時候沒完全睡著,對人格權保障有點模糊的印象。不錯,至少沒丟光我的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