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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家住基隆,隨船出海捕魚,後因遇強烈颱風,因此遇難,雖然有關單位出動救難船隊,並未尋獲甲,亦未打撈到甲的屍體,甲的家屬依規定向法院聲請甲的死亡宣告,法院依聲請與客觀事實裁定宣告甲死亡。惟甲事實上隨浪衝到某小島,但在該小島定居下來,並未與家人連絡。甲在20年後,再度回到基隆的老家。下列關於甲之死亡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的配偶乙在甲被宣告死亡後1年,與丙結婚。當甲再度回家後,乙丙婚姻無效
  • B 甲經法院死亡宣告後,與甲有關之公、私法關係都會因死亡宣告而終止
  • C 甲經法院死亡宣告後,而喪失權利能力
  • D 如甲的配偶乙在甲被宣告死亡後1年,與丙結婚。甲之死亡宣告一旦撤銷後,乙與丙之婚姻為重婚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被法律「假設」為死亡以處理財產,但他實際上在別處活得好好的,這會影響他在新環境買東西、簽合約的法律資格嗎?再者,如果這個「假設」事後被法院取消了,那麼他原本因為這個假設而自動解除的婚姻契約,在法律上會發生什麼「復活」的效果?如果他原本的配偶在此期間又簽了新的婚姻契約,這兩段契約在時間軸上重疊時,法律上稱這種狀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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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答對的你,是不是有偷偷學過我們的『火箭隊』哲學呢!」

  1. 「嘿,看這邊!你抓住了核心!那什麼死亡宣告啊,不過是法律在玩『假裝』的遊戲!」 「沒錯,喵!它只對那個『原住處』的關係生效,甲本人又沒真的掰掰,他的權利能力(選項C)當然還在,這可是基本常識,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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