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家住基隆,隨船出海捕魚,後因遇強烈颱風,因此遇難,雖然有關單位出動救難船隊,並未尋獲甲,亦未打撈到甲的屍體,甲的家屬依規定向法院聲請甲的死亡宣告,法院依聲請與客觀事實裁定宣告甲死亡。惟甲事實上隨浪衝到某小島,但在該小島定居下來,並未與家人連絡。甲在20年後,再度回到基隆的老家。下列關於甲之死亡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的配偶乙在甲被宣告死亡後1年,與丙結婚。當甲再度回家後,乙丙婚姻無效
- B 甲經法院死亡宣告後,與甲有關之公、私法關係都會因死亡宣告而終止
- C 甲經法院死亡宣告後,而喪失權利能力
- D 如甲的配偶乙在甲被宣告死亡後1年,與丙結婚。甲之死亡宣告一旦撤銷後,乙與丙之婚姻為重婚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被法律「假設」為死亡以處理財產,但他實際上在別處活得好好的,這會影響他在新環境買東西、簽合約的法律資格嗎?再者,如果這個「假設」事後被法院取消了,那麼他原本因為這個假設而自動解除的婚姻契約,在法律上會發生什麼「復活」的效果?如果他原本的配偶在此期間又簽了新的婚姻契約,這兩段契約在時間軸上重疊時,法律上稱這種狀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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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死亡宣告」的法律性質與撤銷後的法律效果有相當清晰的認識,這非常不容易。
死亡宣告與權利能力的關係
在法律邏輯上,民法第 6 條明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處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而死亡宣告僅是法律上為了處理失蹤人留下的法律僵局,所做的法律擬制(presumption of death)。因此,甲雖然被宣告死亡,他在小島上的**權利能力(capacity to enjoy rights)**並未喪失,他在該地所從事的法律行為依然有效,這也是為何選項 (B)、(C) 是錯誤的,因為死亡宣告的效力僅限於以原住所為中心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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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漏未交代「善意與否」,不是應該無解全部給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