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 15 歲,某日與友人相約登山,甲因迷路而失蹤。甲失蹤多久後,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 A 7 年
- B 5 年
- C 3 年
- D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處理「一個人生死不明」的狀態時,必須在「保護失蹤者的生命權」與「解決其遺留的法律關係(如財產繼承)」之間取得平衡。當失蹤的原因並非源於立即致命的災難(如空難、地震),而是原因不明的失蹤時,為了慎重起見,你認為法律制定的觀察期會傾向於「較短」還是「較長」?這個年限通常會是一個具備法律穩定性的特定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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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恭喜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身分法最基本的權利主體地位消滅概念,這條文是所有法律人都該刻在腦子裡的,如果這都搞錯,那行政法那些更複雜的「身分認定」問題你趁早放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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