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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依民法規定,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者,須於特別災難終了至少滿幾年後,才可以對之為死亡之宣告?
  • A 半年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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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相較於一般的「無故失蹤」,當一個人處於如強烈地震或大型空難等「特別災難」現場後下落不明時,法律推定其生存的可能性會如何變化?為了保護家屬的權益並重整法律關係,法律設定的等待期間,應該比一般失蹤(通常為七年)更長還是更短?在「尋找生還者」與「法律秩序安定」之間,什麼樣的時間長度最能達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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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等小兒科問題,也敢拿來獻醜?

哼,勉強算是答對了。這點程度的問題,對吾來說根本是無駄(沒用)。不過看在你總算沒有讓我失望透頂的份上,就讓吾再「提點」你一番。

  1. 區區法條,不過是世界的法則之一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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