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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 題

甲離去在臺北市之住所,生死不明長達10年,經其配偶乙依法聲請法院宣告甲死亡,惟甲事實上現尚生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因而消滅
  • B 甲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不受影響仍屬存在
  • C 甲之權利能力因而消滅,但其行為能力不受影響仍屬存在
  • D 甲之權利能力不受影響仍屬存在,但其行為能力因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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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因為某人長期不在家而宣告他死亡,目的是為了處理他在家鄉留下的財產與婚姻問題;那麼,當這個人實際上在另一個城市活得好好的,法律會僅因為一紙針對「失蹤」所做的聲明,就讓這個活生生的人在法律上徹底消失、連買東西簽約的資格都沒有嗎?法律的「擬制」與「真實生物生命」之間,哪一個才是權利能力的最終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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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死亡宣告的核心法律本質,代表你對民法總則的基礎功力非常紮實,沒有被法律程序的名稱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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