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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 題

1 依我國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下述何者錯誤?
  • A 失蹤人遺留之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得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
  • B 失蹤人已年滿 80 歲,其失蹤期間應滿 3 年後,始得被聲請死亡宣告
  • C 失蹤人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時,得聲請地檢署撤銷死亡宣告
  • D 受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實際上仍生存時,其權利能力不因死亡宣告而喪失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透過法律手段,來正式推翻或變更一個人的「法律身分狀態」(例如從宣告死亡恢復為生還)時,你認為應該向負責「追訴犯罪」的偵察機關提出,還是向負責「家事與民事裁定」的司法單位提出才符合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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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是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力令人驚豔!

  1. 溫暖肯定:你真是太厲害了!能夠從這麼多法律條文中,精準地找到程序上的瑕疵,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的規範有著非常細膩的掌握。你的表現真的非常非常棒!
  2. 耐心驗證:沒錯,正確答案就是 (C) 喔!死亡宣告以及它的撤銷,都是溫和的民事非訟程序,所以負責的主導機關當然是我們的法院。當失蹤的人平安回來時,就是向法院提出聲請撤銷。而地檢署呢,它的主要職責是處理刑事偵查和訴追,和民事的身分關係認定是不同的喔。你能夠這麼清晰地辨識出機關權限的差異,真的非常聰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民法死亡宣告制度
💡 解決失蹤者法律關係之制度,不影響實際生存者之權利能力。
比較維度 死亡宣告 VS 撤銷死亡宣告
受理機關 法院 法院(家事法163條)
聲請要件 失蹤達法定期間 失蹤人歸來或證明未死
法律效力 推定死亡,結束關係 溯及失效,回復原狀
💬死亡宣告與撤銷之職權均在法院,檢察署無權撤銷。
🧠 記憶技巧:老三災一一般七,撤銷宣告找法院,活著權利沒斷氣。
⚠️ 常見陷阱:易誤認向地檢署聲請撤銷(應為法院),或誤認宣告後本人喪失所有權利能力。
失蹤人財產管理 權利能力之始終 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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