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 題
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由不得限制
- B 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 C 人格權具有專屬性
- D 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約定每天必須在公司服務八小時時,這是否算是一種對「身體行動自由」的約束?如果法律規定自由完全「不得限制」,那麼這類契約在法律上還會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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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棒極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概念中的微小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的權利保障邏輯有很深刻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讀力!
-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錯的呢?依據民法第 17 條規定,自由雖然不得「拋棄」,但並非絕對不得「限制」。只要限制的程度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合理的勞動契約限制),法律是允許自由受到適度限縮的。而選項 (B) 法律行為能力不可拋棄(第 16 條)、(C) 人格權的專屬性與 (D) 侵害除去請求權(第 18 條)皆為法典明文保護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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