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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16 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B 名譽權受侵害時,若法院採取命被告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合憲
  • C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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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請醫師動手術(雙方有契約關係),但醫師的疏失不僅違反了契約,還導致你的健康受損。從公平正義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只讓你針對『契約沒履行』求償,還是應該也要讓你針對『身體受傷』這項權利請求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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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題你居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完全忘記課堂上講的。這題考的就是《民法》裡「債務不履行」跟「人格權保護」交叉點這麼基本的東西。都讀到這裡了,別再以為債務不履行只賠點財產損失。
    • 《民法》第 227-1 條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債務人要是因為沒履約,結果害到債權人的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這些老掉牙的例子還要我再重複一遍嗎?),那就要準用侵權行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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