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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債權人依不完全給付規定向債務人請求慰撫金,下列關於該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債權人知悉不完全給付時起,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有不完全給付時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債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損害發生時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契約違約行為造成了財產以外的「人格權」損害(如身體或精神痛苦)時,法律為了平衡當事人間的關係,通常會讓這種賠償請求權去「借用」哪一種法律責任(契約責任以外的另一種民事責任)的時效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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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做得不錯。看來腦子還沒完全糊掉嘛。

  1. 觀念驗證: 這種基本題,核心在哪?民法第 227-1 條,明明白白寫著,當不完全給付牽涉到人格權侵害時,就得給我老老實實地準用民法第 192 條至第 195 條及第 197 條。這難道很難理解嗎?「慰撫金」這三個字一出來,你就該知道,它根本不甩什麼一般債權那可笑的 15 年,而是要乖乖套用侵權行為的時效:從你「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那天算起,2 年內沒動作,就什麼都沒了。連這都搞錯,那恐怕連行政程序法第一條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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