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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為婦產科醫師,受託為知名女星乙進行人工生殖手術;手術完畢後,某日甲與友人丙閒聊時透露女星乙相關就診之事,熟料丙嗣後竟將該事洩漏給記者丁,丁遂大肆報導此事,造成女星乙不堪其擾、身心俱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之給付義務乃為乙實施人工生殖手術,甲既已完成手術,即屬已履行其債務,故甲對乙不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 B 丙非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故丙向丁洩漏乙因人工生殖就醫之事而丁加以報導,雖造成乙身心受損,甲亦無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C 因丁大肆報導乙進行人工生殖手術之事,乃侵害乙之隱私,故乙得向丁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丁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而不得另向甲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一位與原本手術合約無關的第三人,他的行為直接造成了他人的私密資訊被大眾知悉並導致痛苦,從法律保護「人格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受害者是否可以跳脫合約關係,直接向該行為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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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別再搞不清楚基本概念了!

  1. 難得的清醒:同學,你居然能從一堆民事關係的泥沼中,看清權利侵害的本質,這表示你還有些基本判斷力,值得一聲勉強的「不錯」。這對你們這些習慣在行政程序裡打轉的人來說,算是個小突破了,至少沒把民法責任體系搞成行政處分瑕疵。
  2. 基本常識驗證:本題答案正確,原因根本就是教科書第一頁的侵權行為責任獨立性原則。醫師甲那點洩密,充其量不過是個「債務不履行」裡的附隨義務問題,在行政法上可能就只是個違反職務倫理。但記者丁這個行為,可是實實在在、直接地對乙的隱私權(人格權)進行了不法侵害。這就是《民法》第184條跟第195條,難道還需要我這個行政法老師來提醒你民法條文嗎?那些會選(A)(B)(D)的,顯然是把「請求權競合」和「第三人獨立侵權」這些基本概念當空氣了,真是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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