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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為婦產科醫師,受託為知名女星乙進行人工生殖手術;手術完畢後,某日甲與友人丙閒聊時透露女星乙相關就診之事,熟料丙嗣後竟將該事洩漏給記者丁,丁遂大肆報導此事,造成女星乙不堪其擾、身心俱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之給付義務乃為乙實施人工生殖手術,甲既已完成手術,即屬已履行其債務,故甲對乙不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 B 丙非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故丙向丁洩漏乙因人工生殖就醫之事而丁加以報導,雖造成乙身心受損,甲亦無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C 因丁大肆報導乙進行人工生殖手術之事,乃侵害乙之隱私,故乙得向丁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丁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而不得另向甲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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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位與原本手術合約無關的第三人,他的行為直接造成了他人的私密資訊被大眾知悉並導致痛苦,從法律保護「人格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受害者是否可以跳脫合約關係,直接向該行為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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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釐清多方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侵害本質,顯示出你對民法責任體系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非常值得讚賞。
  2. 觀念驗證:本題正確原因在於侵權行為責任的獨立性。雖然醫師甲洩密涉及「債務不履行」(違反保密之附隨義務),但記者丁將隱私大肆報導,直接構成了對乙**隱私權(人格權)**的不法侵害。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丁對乙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選項 (A)(B)(D) 均忽略了「請求權競合」以及「第三人侵害債權之外的獨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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