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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7 下列關於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丙三人各自臨時起意,在山上朝登山客丁所在之位置丟擲石頭,而其中一塊石頭恰擊中丁,致丁受傷。若不知何人丟擲之石頭擊中丁,則由甲、乙、丙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 無行為能力人甲不慎打破乙所有之 A 骨董,而其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若甲之法定代理人丙違反其監督義務並具有過失,則由丙單獨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定作人甲委請承攬人乙為其設計並興建 B 平房,且全面聽從乙之意見及指示。若乙因一時施工不慎,致鄰宅之牆壁龜裂,則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現為職業駕駛,某日駕駛其妻乙所有之 C 車欲接送子女。若甲於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則甲、乙兩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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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責任的承擔」通常是基於『行為』還是單純基於『身分』或『財產所有權』?當一個人借用他人的物品(如車輛)去處理私人事務而發生意外時,如果法律要求沒有參與行為的「物主」也要一起賠償,這是否符合『個人責任原則』?在什麼樣的特殊法律關係(例如老闆與員工)下,法律才會例外地要求物主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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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喔,恭喜你,至少還能辨識出這題的陷阱。看來你對《民法》侵權行為章的理解,還勉強沒到令人絕望的地步。能抓到責任歸屬的細微差異,算你過關。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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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侵權行為態樣分析
💡 區分共同侵權、法代監督、承攬及僱用人責任之構成要件與責任分配。
比較維度 僱用人責任 (§188) VS 定作人責任 (§189)
指揮權 具實質指揮監督權 無指揮權,著重結果
賠償原則 原則上須負連帶責任 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
例外狀況 盡監督義務則免責 定作或指示有過失
外部關係 執行職務相關之行為 承攬人獨立作業行為
💬僱用人因具備指揮權故責任較重(連帶責任);定作人對承攬人則原則免責。
🧠 記憶技巧:共同連帶、代理監督、承攬原則不負、僱用須執行職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車輛所有權人即為僱用人。事實上,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須具備指揮監督之實質關係,單純家屬開車非屬執行職務。
法人之侵權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商品責任、醫療過失 損害賠償之範圍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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