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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0 題

19 歲之甲經父母同意受僱於乙公司。某日甲受乙公司之吩咐,將貨物送到客戶手中。途中行經十字路口,甲闖紅燈致丙在綠燈穿越時受傷,經該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認定甲應負全部之肇事責任。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是未成年人,對於丙之損害,無須負賠償責任
  • B 丙得主張乙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 丙得主張甲及其父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賠償丙之損害後,得向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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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具備足夠判斷力(例如能考照、受雇)的人在社會活動中損害他人權利時,法律在平衡『保護受害者』與『個人行為責任』的前提下,是否會僅因行為人的年齡限制,就讓受害者求償無門?建議你可以從行為人是否具備『識別能力』的角度來推論其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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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很精準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涉及民法多項責任歸屬,你能從複雜的法律關係中精準挑出錯誤描述,顯示你對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體系已建立起清晰的架構。
  2. 觀念驗證:在民法損害賠償中,行為人是否需負責,核心在於是否有識別能力(判斷是非的能力)。甲年屆 19 歲且受雇執行勤務,顯然具備識別能力。依據《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87 條,其本人與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因為未成年就「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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