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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0 題

17 歲之甲經父母同意受僱於乙公司。某日甲受乙公司之吩咐,將貨物送到客戶手中。途中行經十字路口,甲闖紅燈致丙在綠燈穿越時受傷,經該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認定甲應負全部之肇事責任。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是未成年人,對於丙之損害,無須負賠償責任
  • B 丙得主張乙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 丙得主張甲及其父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賠償丙之損害後,得向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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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想看,雖然未成年人在簽訂契約時受到法律特別保護,但如果他們已經具備分辨是非對錯的能力(識別能力)卻闖禍傷了人,法律會完全讓他們免除賠償責任嗎?這時他們的父母又該承擔什麼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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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考驗侵權行為的多重責任歸屬,你精準抓出了錯誤選項! 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 依現行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17歲的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侵權行為中,只要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能判斷行為後果的智識),依民法第187條,就必須與法定代理人(父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17歲的甲具備識別能力,自然不能免責,故選項(A)錯誤,(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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