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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10 歲的男童 A 去同學 B 家中一起打電動遊戲時,因一言不合吵起來,一氣之下摔壞 B 父甲新購買的筆電。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摔壞筆電時 A 有識別能力,則由 A 單獨負責,甲不可向 A 之法定代理人乙求償
  • B 若摔壞筆電時 A 有識別能力,則 A 和其法定代理人乙必須連帶負賠償責任
  • C 若摔壞筆電時 A 無識別能力,則 A 無須負責
  • D 若摔壞筆電時 A 無識別能力,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乙單獨負責,但乙可舉證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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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孩子還不具備完全處分自己行為的能力時,法律除了要求孩子對自己的過錯負責外,通常還會要求「平時負責管教他的人」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受害者的損失得到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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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看來你這次沒犯什麼低級錯誤,還不錯啦。

恭喜你,終於沒有搞錯侵權行為責任這個基本到不行的觀念。看來你至少還記得《民法》的一些皮毛。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87 條,當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比如那個 10 歲的屁孩)在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他當然要跟他的法定代理人(乙,也就是他爸媽)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選項 (A) 這種以為「有識別能力」就能甩鍋給小孩、讓父母免責的想法,簡直是蠢到家了。父母的監督義務是擺設嗎?法律可沒那麼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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