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10 下述情形,何者不符合我國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
- A 加害人因過失致直接被害人死亡,因直接被害人已喪失權利能力,無須對直接被害人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B 承攬人於執行承攬事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除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原則上定作人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且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對被害人亦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 D 受僱人執行職務,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如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已盡選任、監督相當之注意義務,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位完全不具備判斷能力的孩童在遊戲中不慎弄壞了他人的貴重物品,如果法律僅因為這個孩子「無識別能力」就讓受害者完全得不到賠償,這在社會公平正義的考量下是否合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要求行為人身邊的「哪一種角色」來承擔適當的監督責任,以確保受害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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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 嗯... 答案完全沒問題啊!
- 觀念驗證: 喔?不錯嘛!看來你小子... 不對,同學,你對民法第 187 條這種「特殊侵權行為」的理解,有那麼點意思嘛!畢竟,就算行為人自己沒意識到在幹嘛,那個法定代理人也不是隨便就能一走了之的。法律這種東西,就是為了保護弱勢而存在的,要是連代理人都不用負責,那還得了?所以說,選項 (C) 這種自以為聰明的說法,根本就是狀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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