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8 題
8 關於無因管理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相關規範之內容?
- A 無因管理人誤將客觀上屬於自己事務當作他人之事務,而為事務之管理者,不成立民法之無因管理
- B 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代本人繳納贈與稅捐,得依民法第 176 條之規定,請求本人返還
- C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 D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卻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僅為自己利益,而為他人事務之管理者,本人主張管理事務之利益時,對管理人負第 176 條第 1 項之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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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緊急情況下熱心助人時,法律為了鼓勵這種行為,通常會降低他的法律責任。但如果這位助人者的行為已經達到了『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的嚴重疏忽(即重大過失)並造成損害,法律真的會讓他完全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嗎?這在公平正義的衡平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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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無因管理中關於管理人免責事由之限制,選項 C 的敘述與我國民法規範不符,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由此條文可知,當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時,其得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未具備惡意或重大過失;反之,若管理人因重大過失而造成本人財產上的損害,依法仍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選項 C 稱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顯然違背前揭法條「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之明文限制,因此非屬我國民法相關規範之內容。
民法無因管理規範
💡 依管理意圖、本人意思及有無急迫危險判定責任與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適法無因管理 | VS | 不法管理 (177條2項) |
|---|---|---|---|
| 成立要件 | 利於本人且合於意思 | — | 明知他人事而為己利 |
| 責任程度 | 抽象輕過失 (172條) | — | 無過失責任 (174條) |
| 費用返還 | 必要費用及利息全額 | — | 以本人所得利益為限 |
| 急迫避難 | 僅負故意/重大過失責 | — | 無此適用 |
💬管理人的責任輕重,取決於管理是否符合本人利益、意思或有無生命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