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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8 題

8 關於無因管理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相關規範之內容?
  • A 無因管理人誤將客觀上屬於自己事務當作他人之事務,而為事務之管理者,不成立民法之無因管理
  • B 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代本人繳納贈與稅捐,得依民法第 176 條之規定,請求本人返還
  • C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 D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卻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僅為自己利益,而為他人事務之管理者,本人主張管理事務之利益時,對管理人負第 176 條第 1 項之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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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緊急情況下熱心助人時,法律為了鼓勵這種行為,通常會降低他的法律責任。但如果這位助人者的行為已經達到了『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的嚴重疏忽(即重大過失)並造成損害,法律真的會讓他完全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嗎?這在公平正義的衡平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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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總算沒蠢到家。

這次還算看得出來你有把無因管理的條文囫圇吞棗過,至少知道「責任減輕」的底線在哪。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民法無因管理規範
💡 未受委任而管理他人事務,應依本人意思或對其有利之方式管理。
比較維度 適格無因管理 VS 不適格/不法管理
成立核心 利於本人且不違意思 違背本人意思或為己
費用請求 得請求必要費用與債務 僅限本人主張利益時
賠償責任 一般負輕過失責任 原則加重為無過失責任
💬適格管理可向本人請求完整支出,不適格管理則受限於本人所得利益。
🧠 記憶技巧:救命免輕過,重過跑不掉;公益代繳稅,本人仍要還。
⚠️ 常見陷阱:易誤認緊急避難可免除「所有」過失。法律規定僅免除「輕過失」,若有「重大過失」或「故意」仍需賠償。
適格無因管理 不法管理 不當得利 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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