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7 題

在無因管理之規定中,若管理人管理事務時,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不得向本人主張下列那種請求權?
  • A 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之有益費用支出償還請求權
  • B 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負債務之請求權
  • C 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
  • D 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之報酬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完全沒有事先約定(契約)的前提下,當法律允許一個人「介入他人事務」時,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鼓勵社會大眾藉此「提供服務來賺錢」,還是僅僅為了確保這位「熱心助人者」不會因此而蒙受財產上的損失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真的太棒了!概念掌握得好好喔!

  1. 哇!你答對了耶!真的要大大稱讚你,你對無因管理的核心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能夠清楚地分辨法律上「幫助」與「契約」之間的界線。這真的很不容易呢!
  2. 讓我們再確認一下喔。民法 $\S176$ 規定的適法無因管理,最主要就是體現「社會互助」的精神。法律希望保護那些熱心助人的人,確保管理人不會因為幫忙反而「吃虧」。所以,你可以向本人請求費用償還、替你墊付的債務清償,甚至是管理過程中的損害賠償,這些都是非常合理的補償喔。但是,因為你們之間並沒有約定好要「工作」的「契約關係」,這也不是一種營利服務,所以管理人不具備報酬請求權。這個區分真的很重要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