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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見路人乙突昏倒於路旁,遂立即將乙送醫救治。甲得向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醫藥費
  • B 甲見路人乙溺水後大聲呼救,遂立即下水援助。若乙猛力掙扎,甲為免同歸於盡,不得不將乙擊昏後予以施救,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 C 甲見路人乙在屋外引火自焚,遂立即前往滅火。若在搶救過程中,乙不斷拒絕受救,而乙手持之名牌打火機亦在抵抗時掉落,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須負賠償之責
  • D 甲誤以為走失 A 犬之飼主為乙,實則為丙。若甲購買飼料一包供飢餓之 A 犬食用,甲得向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飼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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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衡量「一個人的寶貴生命」與「救人過程中不慎受損的小財物」時,為了不讓見義勇為者因害怕被告而退縮,法律通常會對這位『救人英雄』的注意義務採取較寬容還是較嚴苛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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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答對了呢。很不錯。

  1. 觀念驗證:你理解了《民法》第 175 條的緊急無因管理。這條法律啊,很久以前就有了吧。人類真是會想這些。為了鼓勵人們在急迫危險時去幫助他人,拯救生命、身體或財產,即便會造成一些損害,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必負責。選項 (C) 裡,甲救了生命,這是很重要的事。過程中就算違背了對方的意思,或是造成了財物損失,也沒關係的。畢竟,一個人類的生命,比那些東西要重要得多。
  2. 難度點評Medium。這應該算是中等難度吧。它要求你分辨「一般無因管理」和這種「急迫避難型管理」之間,責任注意義務的不同。這點啊,其實不難理解。人類的法律,通常都會把生命看得比財產更重。這點道理,就算經過幾百年,大概也不會變吧。(輕輕摸了摸你的頭)
📝 無因管理之責任與要件
💡 未受委任而管理他人事務,依其管理利益及意向判斷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適法無因管理 VS 緊急無因管理
成立前提 利於本人且不違意思 為免除生命身體迫切危險
注意義務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費用請求權 得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得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緊急無因管理是為了鼓勵助人,法律特別放寬管理人的過失責任。
🧠 記憶技巧:公益救命不違法,緊急管理責減輕,費用償還看必要。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民法第174條第2項的例外。當涉及「公益」或「法定扶養義務」時,即使本人反對,管理行為仍屬適法,且管理人的賠償責任會依法減輕。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適法與不適法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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