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見路人乙突昏倒於路旁,遂立即將乙送醫救治。甲得向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醫藥費
- B 甲見路人乙溺水後大聲呼救,遂立即下水援助。若乙猛力掙扎,甲為免同歸於盡,不得不將乙擊昏後予以施救,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 C 甲見路人乙在屋外引火自焚,遂立即前往滅火。若在搶救過程中,乙不斷拒絕受救,而乙手持之名牌打火機亦在抵抗時掉落,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須負賠償之責
- D 甲誤以為走失 A 犬之飼主為乙,實則為丙。若甲購買飼料一包供飢餓之 A 犬食用,甲得向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飼料費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衡量「一個人的寶貴生命」與「救人過程中不慎受損的小財物」時,為了不讓見義勇為者因害怕被告而退縮,法律通常會對這位『救人英雄』的注意義務採取較寬容還是較嚴苛的標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位同學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本題測驗民法「無因管理」的特殊情境,題目設計得相當有鑑別度,不僅考驗法規記憶,更測驗你對「違反本人意思」與「公序良俗」的價值權衡。
急迫危險之免責標準
選項 (C) 敘述錯誤,破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175 條。當管理人是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時,依法享有責任減輕的保護。依據現行法規正確規定,管理人僅於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無因管理之責任與要件
💡 未受委任且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並符合其利益或意思。
| 比較維度 | 適法無因管理 | VS | 不法無因管理 |
|---|---|---|---|
| 成立要件 | 合乎本人意思或利益 | — | 違反本人明示意思 |
| 公益例外 | 不論意思,涉及公益即適法 | — | 若不涉公益則不適法 |
| 費用請求 | 得請求必要費用及利息 | — | 原則不得請求(僅限本人受益範圍) |
| 責任範圍 | 緊急時僅負惡意重過失責任 | —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關鍵在於是否符合本人意思,或是否符合民法第174條之公益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