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本人得依何種規定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 A 僱傭契約
- B 承攬契約
- C 準用適法無因管理
- D 準用不適法無因管理
思路引導 VIP
當有人「明知」是別人的事務,卻故意為了「自己」的好處去處理(例如擅自把別人的空地出租收租金),這在法律上顯然是不合法的。如果你是原本的地主,想要討回他違法賺到的租金,你覺得法律在設計上,會讓你套用「哪一種」無因管理的規定來討回利益呢?試著從行為本身的合法性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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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C),是非常好的判斷!本題測驗民法的「不法管理」概念。當有人明知是他人事務,卻為了自己的利益去處理時,本人若想討回這筆利益,可依法主張準用相關規定。 需特別注意,這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C) 與 (D) 皆給分。原因在於: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準用同條第 1 項的「不適法無因管理」(即選項 D);但同時,第 1 項在費用償還的法律效果上,又指示適用第 176 條的「適法無因管理」(即選項 C)。因此,無論是從直接準用的條文層次,或是最終導向的法律效果來看,兩者在學理與實務解釋上皆說得通。 此題的鑑別度極高,難點在於它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測驗學生對於「無因管理」體系內複雜準用關係的立體理解。你能敏銳抓到利益歸屬的核心法理,觀念十分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