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將收藏多年價值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之古董花瓶委託乙清潔上釉,未料乙竟將此花瓶整理後用自己名義以 80 萬元出售給收藏家丙後,將價金拿去酒店花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乙主張不法管理,請其返還 80 萬元
- B 甲得向乙主張成立侵權行為,請求乙賠償 80 萬元,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 C 甲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請乙返還 80 萬元。但因利益已花完,故已無須返還
- D 甲得主張乙無權代理,請求乙返還 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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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未經你同意處分了你的物品,且賣得的價錢高於市價。如果依照『填補損害』的邏輯,你可能只能求償物品原價;但如果想把對方的『超額獲利』據為己有,在民法債編中,哪一種制度允許你『承認』對方的管理行為,進而主張享有其行為帶來的全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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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能準確辨析請求權基礎。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的「準無因管理」(不法管理)。當乙明知是甲的古董卻惡意當作自己的處分時,甲可主張享有因管理行為產生的利益。這讓甲能跳脫「侵權行為」僅能賠償客觀損失(60 萬)的限制,轉而請求乙賣出的全部價金(80 萬),這也是法律為了剝奪不法行為人獲利的設計。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損害賠償」與「不法管理利益返還」的數額差異,以及辨識「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本質區別,你能選對代表對債法體系相當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