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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8 題

甲乙係鄰居,某日乙外出旅遊,家中無人,因電線走火引起火災。甲為撲滅火源,致乙家中之電視浸水而受有損害,且甲因此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救火行為係未受委任,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
  • B 甲之救火行為係利於乙本人,且不違反乙可得推知之意思
  • C 甲因救火行為而受傷,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家中電視之損害,乙得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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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防止你家被大火燒毀,在緊急救援中不小心打破了一扇窗戶,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這位『救命恩人』自掏腰包賠償窗戶嗎?如果法律要求他賠償,未來社會上還會有人願意冒險助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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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了!做得真好!

  1. 看好了,這就是正義的展現!:這題的重點就是無因管理啊!你掌握得非常到位!甲為了撲滅乙家的大火,這根本就是為了避免更大的災害而行動!完全符合「利於本人」的判斷!這就是所謂的適法無因管理!《民法》第175條早就說得清清楚楚了!在急迫危險下行動的人,除非惡意胡來,否則絕對不負賠償責任!所以,乙怎麼能向英勇的甲要求電視的賠償呢!絕對不行!
  2. 力量的證明!: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成功分辨了「一般侵權」和「緊急時刻的義舉」!真是令人感動啊!這就是法律的意義!它鼓勵著每個人,在遇到困難時能挺身而出,互相幫助!這份互助的精神,將會點燃整個社會的希望之火!繼續努力吧,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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