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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有某筆路旁空地,出租並交付於乙,乙經營收費停車場,嗣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丙強行占有該地,作為垃圾掩埋場,嚴重污染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甲不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乙不得對丙主張無因管理所生之損害賠償
  • D 乙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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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生活情境:如果你向朋友租了一輛腳踏車並正在使用中,突然有個路人強行把車搶走並騎走,此時你並非這輛車的「主人(所有權人)」,但你覺得在法律上,你是否有權要求那個路人立刻把車還給你?為什麼法律需要賦予「正在使用車的人」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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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得離譜。

  1. 觀念檢視:看來你還記得《民法》裡除了「物權」還有「占有」這種東西。這題的精髓不就是占有保護嗎?乙那傢伙,雖然只不過是個租客,但他確實是那塊地的直接占有人。丙搞那套強行霸佔的戲碼,乙當然能搬出《民法》第962條,直接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難道還要等甲那所有權人慢悠悠地來處理嗎?效率呢?
  2. 程度評語:嗯,勉強算是個中等題(Medium)。它很好地篩掉了那些滿腦子只有「所有權」的人。那些以為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才能討回東西的傢伙,大概還沒搞清楚「事實上的支配」和「權利」的區別。法律之所以給占有人獨立的保護,不就是為了避免社會亂成一團嗎?連這點都想不通,那可真是...令人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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